(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第一届二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掘和利用社会资源,积极筹措人口基金会资金,依照《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为《章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捐赠单位或捐赠人以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为目的,在省人口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省人口基金会专项基金分动本基金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可以从本金中直接支出;不动本基金的资助活动只能从基金增值收益中支出。
第四条 省人口基金会可依法向海内外关心和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多种形式的专项基金。
第五条 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单位捐赠20万元以上、个人捐赠10万元以上的专项基金享有冠名权。
第六条 省人口基金会项目试点县(区)的救助贫困母亲的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之前,省人口基金会应与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签署《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及基金名称;
2、捐赠方或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3、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4、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程序为:《捐赠协议书》─设立专项基金(捐赠单位资金汇入省人口基金会账户)─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的用途─签定省人口基金会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
第九条 专项基金捐赠到账后,省人口基金会应履行以下义务:
1、向所有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开具正式捐款收据;
2、向捐款1万元以上的捐赠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3、向捐款10万元以上的捐赠单位或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和捐赠纪念牌;
4、定期通过向捐赠方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建立相应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
6、充分尊重捐赠单位或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7、按照捐赠协议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专项基金。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一经捐赠设立,即应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省人口基金会和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共同派员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原则上不超过7人。具体人数和组成结构由捐受双方具体商定。各成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保证专项基金的使用及所资助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省人口基金会的宗旨;
2、审议和批准专项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安排对专项基金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管委会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委会主任负责召集,须有2/3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
第四章 基金的资助
第十四条 省人口基金会可根据社会需求,在征得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同意后,确定资助项目,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省人口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2、符合捐受双方签署的捐赠协议;
3、符合专项基金管委会的决议。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的资助项目经省人口基金会理事会研究确定后,其具体的组织实施由省人口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或由省人口基金会授权捐赠单位组织实施,省人口基金会全程监督。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用于公益项目的宣传和行政开支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十八条 按照《省人口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专项基金设置专门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人口基金混淆。每年年底,省人口基金会向捐赠方通报该基金余额。
第十九条 省人口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直接提取,也可由捐资方另行捐赠。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在符合相关规定情况下,需由捐受双方共同协商后以合同形式确认。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安全、合法、有效的前提下,专项基金可通过银行或其它途径进行增值,提高基金收益。
第二十二条 省人口基金会每年度应邀请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严禁管委会成员、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联的人员从基金运作中获取利益。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成员均有权对专项基金管理、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五条 省人口基金会专项基金的名誉和权益任何人不得侵害。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省人口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专项基金设立的说明
一、动本基金
(一)基金的设立
1、在安徽省人口基金会(以下简称省人口基金会)总基金下设立专项基金, 基金数额单位捐赠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个人捐赠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
2、省人口基金名称可以以单位名字命名, 名称为“安徽省人口基金会***(单位)救助基金”。
3、基金总规模由捐赠方自己决定, 单位捐赠的首批救助基金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以后每次捐款将直接进入该基金,计入捐款单位的总捐款额。
4、个人捐款达10万元以上的,可享有冠名权。在符合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为《章程》)的前提下,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省人口基金会组织实施救助。
(二)基金的来源
1、“省人口基金会***(单位)救助基金”的基金筹集必须符合安徽省人口基金会宗旨(以下简称省人口基金会宗旨),杜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2、“省人口基金会***(单位)救助基金”的基金来源形式可以是单位捐款,也可以是单位员工自愿捐款或者是通过省人口基金会授权开展义卖、义演、义展等活动筹集。
(三)基金的管理
1、“省人口基金会***(单位)救助基金”建立后,省人口基金会将与捐赠单位签订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 省人口基金会将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口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专项基金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专项基金设置专项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人口基金混淆。每年年底,省人口基金会向捐赠单位和捐赠人通报该基金余额。
3、省人口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方和捐赠人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 省人口基金会对专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捐赠单位或捐赠人将救助资金汇入省人口基金会基金总盘,捐赠人的救助资金由省人口基金会组织实施。具体操作如下:
①由省人口基金会授权捐赠单位实施救助基金比例不低于捐赠额70%;
②捐赠额的7%,作为捐赠单位实施救助活动中的宣传和行政开支,列入捐赠单位专项基金账户;
③捐赠额的10%滚入下一年度,作为捐赠单位的公益基金。
④捐赠额10%,列入全省性公益基金,3%作为管理费。
(四)基金的使用
1、“省人口基金会***(单位)救助基金”为动本基金,即使用本金。
2、基金的使用范围, 其用途必须与省人口基金会宗旨相符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即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资助和兴办有关人口福利的项目和活动,扶持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事业发展。
3、专项基金使用时,捐赠单位和捐赠人可以提出使用意向,并提供使用文字材料,省人口基金会原则上满足捐赠单位和捐赠人的意愿,并及时地将救助资金下拨到位,不得拖延。但对于授权捐赠单位组织实施救助项目的,须在人口基金会与捐赠单位签订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且捐赠单位具备合法法人资格,并提供捐赠意向名单后再按项目实施进度分期拨付资金。在救助基金发放到位后,项目实施方须提供载明受助金额及受赠人签名的救助清册,对未及时提供救助清册的,省人口基金会应暂停拨付资金,且由项目实施方承担违约责任。省人口基金会在征得捐赠单位和捐赠人同意后,亦可和捐赠单位和捐赠人联合开展省人口基金专项救助活动。
二、不动本基金
(一)基金的设立
1、在省人口基金会总基金下设立专项基金, 基金数额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
2、基金名称可以以单位名字命名, 名称为“省人口基金会***(单位)救助基金”。
3、基金总规模由捐赠方自己决定, 首批救助基金原则上不少于20万元。以后每次捐款将直接进入该基金,计入捐款单位的总捐款额。
4、个人捐款达10万元以上的,可享有冠名权。在符合《章程》的前提下,可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由省人口基金会组织实施救助。
(二)基金的来源
1、“省人口基金会***(单位)救助基金”的基金筹集必须符合省人口基金会宗旨,杜绝任何形式的摊派。
2、“省人口基金会***(单位)救助基金”的基金来源形式可以是单位捐款,也可以是单位员工自愿捐款或者是通过省人口基金会授权开展义卖、义演、义展等活动筹集等。
(三)基金的管理
1、“省人口基金会***(单位)救助基金”建立后,省人口基金会将与捐赠单位签订专项基金使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 省人口基金会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人口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专项基金实行严格、规范的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专门设置明细科目,单独核算,避免与其他人口基金混淆。每年年底,省人口基金会向捐赠单位和捐赠人通报基金余额。
3、省人口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实行动态管理,每次使用后,及时核算该基金余额。捐赠单位和捐赠人可以对专项基金的管理等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4、 省人口基金会对专项基金进行统一管理,捐赠单位和捐赠人将救助资金汇入省人口基金会基金总盘,按照《安徽省人口基金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金增值部分作为捐赠单位救助基金。捐赠人的救助资金由省人口基金会组织实施。
(四)基金的运作
“省人口基金会***(单位)救助基金”成立后,省人口基金会应对专项基金进行安全有效地运作,可以通过银行或国家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储蓄、购买国债、地方债、企业债等办法实现增值,但不得用于借贷、商业性投资、消费等其他形式运作。省人口基金会应每年对专项基金的增值核算一次,核算基金的增值额,并将增值部分计入捐赠单位和捐赠人救助基金。
(五)基金的使用
1、“省人口基金会***(单位)救助基金”为不动本基金,即本金不使用。
2、基金的使用数额为当年的增值额, 使用范围为全省,其用途必须与省人口基金会宗旨相符的项目,实行专款专用,扶持救助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事业发展。
3、基金使用时,捐赠单位和捐赠人可以提出使用意向, 并提供使用文字材料,省人口基金会原则上满足捐赠单位和捐赠人的意愿,并及时地将救助资金直接下拨给受赠人,不得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