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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金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理事会决议和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由办公室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工作,由基金会秘书长具体负责,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两名(主办会计、出纳各一名)。

二、基金会要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基金使用上做到科学、合理、公开、公正。

三、依法规范基金会管理行为,确保基金来源和使用的合法性。

(一)本会受赠的财产应为捐赠者自愿和无偿的,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违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二)本会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捐赠的资金应存放在合法的金融机构中实现利息增值,或者采取其他合法的方式扩大增值。

(三)基金会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受赠的资产必须依照捐赠者的意愿并符合本会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事业发展宗旨合法、合理安排使用。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严禁违背捐赠者意愿或事业发展宗旨将资金挪作它用。

(四)本会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事业的资金和物资是无偿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向受赠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进行有偿活动。

(五)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本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财政另行安排的除外)。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认真做好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开设账户、建立账簿、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日常会计核算,以及妥善管理会计档案。接受捐赠后应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并根据捐赠的款物类别进行财务处理。资金使用或物资发放应严格按照预算审批手续执行。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年度财务审计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并将结果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使基金会工作合法、顺利开展。

五、建立资金预算审批制度

每年年初由各部门提出当年支出预算,经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制订开支计划,交理事会讨论形成决议后,由秘书长按支出预算执行。预算批准后严禁超支,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超支的,需追加预算,按原预算审批程序报批。

六、基金会不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或抵押业务。

七、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为保证捐赠人的权利,安徽省人口基金会有权对转赠、转发给被捐赠人的资金、物资进行检查监督,在检查中如发现有违反捐赠人的意愿,损害人口和计划生育公益事业的利益或有其他的营私舞弊行为,将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有权追回捐赠资金、物资,并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处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基金会实行民主管理,增强基金筹集和使用的透明度,建立严格的基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自觉接受社会、上级有关部门和基金会监事的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开支审批程序。定期向理事会提交财务状况分析,每年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财务工作执行情况。

 

                              第二章                 会计核算

一、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二、会计年度为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采用借贷记账法。

三、会计核算遵行以下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理事会)等的需要。

(三)会计政策前后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

(五)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信息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六)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八)在会计核算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相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基金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资产账面价值。

(十)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

(十二)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

四、资产

(一)基金会应定期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发生减值。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二)本会采用按年限平均法按月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三)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交易而从委托方取得的资产。基金会本身只是在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基金会应当对受托代理资产比照接受捐赠资产的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资产时,应当同时确认一项受托代理负债。

五、负债

(一)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二)受托代理负债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因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接受受托代理资产而产生的负债。受托代理负债应当按照相对应的受托代理资产的金额予以确认和计量。

六、净资产应当按照其是否受到限制,分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进行核算。

七、收入

(一)基金会收入按照其来源分为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二)基金会对于各项收入按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进行核算。并于期末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和非限定性净资产。

(三)一般情况下,对于无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捐赠或政府补助收到时确认收入;对于附条件的捐赠或政府补助,在取得捐赠资产或政府补助资产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但基金会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政府补助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根据需要偿还的金额同时确认一项负债和费用。

八、费用

(一)费用按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等。

1、业务活动成本:主要核算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需按项目或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2、管理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非兼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等合法费用,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3、筹资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为筹集公益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等。

4、其他费用:主要核算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二)基金会发生的各类费用,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三)期末,基金会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非限定性净资产的减项。

 

                           第三章                 资产管理

一、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二)当天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公款,设立小金库;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准私人挪用。

(三)不准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中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四)应当在规定范围、限额内支付现金;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二、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二)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须分开保管,其中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由主办会计保管、私章及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

(三)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或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三、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范畴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二)固定资产购置

1、每年年初,各部门将本部门的现有资产利用情况、资产维修计划、拟新增资产购建计划及其他与固定资产相关的支出计划报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基金会下年度的资金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基金会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根据上述意见制定出固定资产的购置、维修计划后报基金会理事会议讨论。基金会理事会议将上述计划讨论通过后形成基金会的年度固定资产预算。

2、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安排购置、维修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按预算执行。

3、未列入预算范围而急需使用的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后,由基金会秘书长决定是否确需购建资产,并于下一次基金会理事会说明情况,补办会议决议。

(三)固定资产报销

凡购置、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登记,详细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由秘书长根据年度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审签后,由使用部门填写报销凭证,经财务审核,报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专人审批后报销,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

(四)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

1、各使用部门要妥善保管固定资产,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效果。

2、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帐账、帐卡、帐实相符。对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办公室汇总上报基金会理事会议批准,按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及时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务处理。

3、财务部门要认真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册,配合办公室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4、部门人员工作岗位调动或退休,应先行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再办理相关调动或退休手续。

(五)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1、   凡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需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经基金会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制定处置计划后报理事会讨论。

2、   理事会讨论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将实物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处置,其他职能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3、   固定资产处置后,办公室需及时将各项手续送交财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票据管理

一、   支票管理

(一)      支票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准向外单位或个人出借支票,不准将支票交由基金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签发。

(二)      支票由出纳人员根据相关规定领取和保管,以及根据基金会业务需要签发,并由主办会计审核盖章。

(三)      基金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或远期支票。

二、   收据管理

(一) 基金会的一切业务收入均应开具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据。

(二) 收据由出纳人员集中保管,不准转借、转让,也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开收据。

三、   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各类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和管理不得违反国家和基金会的有关规定。

四、   基金会票据使用应自觉接受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财务报销

一、               基金会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支出业务。帮扶救助资金,由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制订帮扶救助方案,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后,由秘书长按理事会决议执行。

二、基金会日常行政开支,包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办公费开支由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专人审批,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三、报销经办人须是本会工作人员,报销时须填制报销凭证,同时附全合法原始凭证,经秘书长签署意见、财务审核无误、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报销,保证会计手续完整、齐备。

四、报销时提供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合法、完整,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如由外单位取得的票据必须是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证明人签字或物品验收证明,购置大件或成批量物品,还应附有购物合同或协议,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个人的收款证明,以及有审批人签字,并有付款的依据;自制原始凭证,应设计科学、格式规范、计算清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凡凭证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与经济业务本身内容不符者,应予退回不得报销。

五、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977号)规定执行。

六、对违反规定用途和不符合开支标准的支出,财务不予报销。

七、无特殊原因,每周二、四下午办理报销业务。

 

                                   第六章                 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一、 基金会财务管理遵循的原则:所有会计事项必须有两人以上经办,审批与经办分管,钱与账分管,钱与物分管,账与物分管,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须进行稽核。

二、 借款制度

(一)      基金会工作人员因公借支差旅费等,应严格按照开支标准和计划借款,详细填写借款单据(一式三联),注明借款原因,由秘书长签署意见,送财务部门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后方能借款。

(二)      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在10天内结清借款。前清后借,原则上不办理第二次借款。

(三)      严禁公款私借,严禁白条借款。

(四)      除差旅费、周转金以外,无特殊原因,原则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借款支付现金,1000元以上转账。

(五)      凡借公款逾期不还、情节严重并造成影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   基金会预付款项,必须根据合同或协议经理事会批准后办理付款申请单,经秘书长签署意见,财务审核,按审批权限审批后办理付款。付款手续不齐备的,财务不得付款。

四、   会计内控制度。

(一) 出纳负责现金、银行存款收付,以及日记账的登记、记账凭证的编制和录入等。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 会计负责凭证的审核,明细账、总账的记录,财务稽核和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等。会计人员不得兼管现金、银行存款的收付工作。

(三) 基金会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四) 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秩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上列各项原则。

(五) 会计人员工作变动和调整,必须按规定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移交人员须将应移交的资料整理完整,编制移交清册,与接替人员办理书面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主管会计监交,主管会计交接,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监交;未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六) 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会计人员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及时整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主管会计可暂保管一年,期满后,书面移交办公室档案保管人员。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制度

一、 财务会计报告要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二、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应予披露的主要内容等,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

三、 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三张报表。

四、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    理事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    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    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    受托代理业务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6、    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7、    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8、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9、    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五、 财务状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做出说明:

1、    基金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    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年度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    对基金会组织业务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六、 基金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4月30日前对外提供。

七、 基金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组织名称、组织登记证号、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附 则

一、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本制度自安徽省人口基金会理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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