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金管理
(一)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加强现金管理。
(二)当天收取的现金应及时交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不得保留账外公款,设立小金库;基金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限额,不准私人挪用。
(三)不准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中存入或者支取现金。
(四)应当在规定范围、限额内支付现金;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的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结算。
(五)基金会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出纳人员应及时记录现金收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做到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库。
二、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规定用途使用本基金会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等任何银行信用。
(二)提取银行存款的印鉴章和空白支票须分开保管,其中基金会财务专用章、空白支票由出纳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由主办会计保管,主办会计名章由会计保管。
(三)基金会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每月应当及时核对银行对账单,发现错误,及时查明原因予以更正、说明,或填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保证账款相符。
三、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范畴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2.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
3.单位价值较高。
(二)固定资产购置
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安排购置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支部书记和理事长审签后,由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
(三)固定资产报销
凡购置、调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组织验收、登记和办理报销手续,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秘书长确认、资金管理部审核、支部书记签署意见,报理事长审批后报销,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入账。
(四)固定资产使用及管理
1.各使用部门要妥善保管固定资产,明确专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登记和管理,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维护和保养,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不断提高设备完好率和使用效果。
2.办公室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亏、毁损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由办公室汇总上报基金会理事会议批准,按固定资产处置的相关程序,及时交资金管理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3.资金管理部要认真组织固定资产的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册,配合办公室定期检查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4.部门人职工作岗位调动或退休,应先行办理固定资产交接,再办理相关调动或退休手续。
(五)固定资产处置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固定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固定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1.凡需处置的固定资产,各部门需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经分管副秘书长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制定处置计划,经支部书记审核报理事长办公会讨论。
2.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同意处置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将实物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处置,其他职能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处置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处置后,办公室需及时将各项手续送交资金管理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四、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